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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类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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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通告!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!‘bat365在线平台’

发布日期:2024-05-05 12:56浏览次数:
本文摘要:重要通告!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!

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

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

  4月6日,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、晋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》。

重要通告!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!

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

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

  4月6日,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、晋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》。

 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切实维护社会秩序,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、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,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一、严禁刻意隐瞒行程

  刻意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、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,或通过更换手机,使用他人行程码、健康码通过卡口,调换车辆、司机通过卡口,使用外出前两码截图通过卡口,改变路线绕道行驶等方法逃避检查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3、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,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二、严禁强行冲卡

 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,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,拒不配合、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以暴力、威胁方式冲卡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至四款之规定,构成妨害公务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;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,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,构成袭警罪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3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三、严禁拒不配合封控管理

  封控、封闭小区的居民,居家隔离、集中隔离人员拒不配合封控、隔离管理,违反规定擅自外出、聚集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四、严禁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

 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,落实扫码亮码、体温检测、无码人员登记、设施清洁消毒的;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,指使、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,逃避扫码登记、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、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五、严禁拒不扫码登记、配戴口罩、体温检测

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出入小区、超市、菜市场、酒店、医院等公共场所,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、体温检测、查验三码或登记信息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六、严禁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

 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,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七、严禁散布虚假信息

  疫情防控期间,编造虚假疫情信息,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八、严禁擅自举办聚集性活动

  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,擅自举办大型活动、演出赛事、红白事、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:

  1、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2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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